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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凤书申请执行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书,张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王凤书,男,1946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金华,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书与被执行人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凤书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2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