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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354号原告: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4852998K(1-1)法定代表人:侯金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玲,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金家庄区金家庄街道2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30141472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华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4元,减半收取计4122元,由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开海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