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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原审被告)开江县水岸天成大酒店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开江县水岸天成大酒店,王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开江县水岸天成大酒店(个体),经营者姚祖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为。申请再审人开江县水岸天成大酒店(以下简称水岸天成酒店)因与被申请人王为(以下简称王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江县人民法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水岸天成酒店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水岸天成酒店与王为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是错误的。水岸天成酒店是2012年6月26日进行的工商登记注册,判决书认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是2011年5月1日签订的,该合同加盖的水岸天成酒店公章系伪造,同时判决从2011年5月1日起算房屋租金是错误的,而且该合同是王为作为水岸天成酒店董事长时签订的,原案事实认定错误;王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是受委托人不能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案主体资格错误;水岸天成酒店虽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实际为个人合伙,有《合伙协议》为证,原案遗漏当事人未依法追加;原案在执行过程中以注册经营者个人财产承担全部租金,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法撤销(2015)开江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5)开江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5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水岸天成酒店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2017年6月达州市中院将其再审申请批转我院依法处理,因其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开江县水岸天成大酒店的再审申请。审判员  陈红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