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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执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娟娟申请执行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娟娟,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娟娟,女,生于1985年6月24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冯军,男,生于1985年8月2日,汉族,清水县人,清水县新联磐业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经理,住清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娟娟申请执行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冯军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军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赵娟娟借款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并交纳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冯军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军名下有菠罗牌甘ES73**、长安牌甘E386**、梅赛德斯-奔驰牌甘A673**、长安牌甘E386**四辆车的登记信息。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冯军名下登记的菠罗牌甘ES73**、长安牌甘E386**、梅赛德斯-奔驰牌甘A673**、长安牌甘E386**车共四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