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5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傲与田璐、杨秀兰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5758号原告:杨傲,男,1979年3月28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田璐,女,1983年7月23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杨秀兰,女,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杨傲与被告田璐、杨秀兰物权纠纷一案,原告杨傲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傲负担。审判员 高淑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