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苏云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新景天商务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云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景天商务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云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669号原告:江苏云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根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林,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新景天商务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智艳。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丰,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辉,公司员工。第三人:苏州市云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敏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云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景天商务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市云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云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三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新景天商务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市云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三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云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8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海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