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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启锋与陈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锋,陈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1508号原告:黄启锋,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陈进华,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原告黄启锋诉被告陈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黄启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进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启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至2016年11月15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清偿。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的事实。被告陈进华在诉讼中没有提供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原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无故缺席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陈进华向原告黄启锋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后,被告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清偿全部借款。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清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借款3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进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进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启锋清偿借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进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卫东代理审判员  麦景桃人民陪审员  黄文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颖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