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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陈丽芳与许耿、黄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芳,许耿,黄燕良,杨荔镔,莆田市博爱鞋材有限公司,黄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2434号原告:陈丽芳,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许耿,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燕良,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杨荔镔,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莆田市博爱鞋材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清土,经理。被告:黄建华,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陈丽芳与许耿、黄燕良、杨荔镔、莆田市博爱鞋材有限公司、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陈丽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丽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许庆征审 判 员  郑 毅人民陪审员  陈明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