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83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国权与被执行人成都新成国际经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权,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83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国权,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守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国权与被执行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92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国权支付借款本金1098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权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市芷泉支行营业室账户内的存款601568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显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