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冯正兴合同诈骗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正兴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8刑初37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正兴,曾用名陈林,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泸西县午街铺茨凹村中兴巷**号,现暂住景洪市XX路*号出租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沈华斌,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正兴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正兴及其辩护人沈华斌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1日以被告人冯正兴涉嫌新的犯罪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冯正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建红审 判 员 曾玲蓉人民陪审员 李忠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玉燕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