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许丽君与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丽君,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497号原告:许丽君,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5号大坪九坑子。法定代表人:王峙。原告许丽君与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许丽君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丽君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丽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21元,由原告许丽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彦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