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7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344号申请人: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乐山道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630189。法定代表人:董立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峰,男,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河区北站路115号(A座17层),组织机构代码X0462000-4。负责人:李凤明,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银行名称:建行天津广州道支行,账号:12×××32)。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