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红霞、刘从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帅,王红霞,刘从爱,徐学海,姜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854号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上海路万象园*期******户,身份证号码:3701041970********。被执行人周忠帅,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王红霞,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刘从爱,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徐学海,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第三人姜巧龙,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义与被告周忠帅、王红霞、刘从爱、徐学海、第三人姜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盖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