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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69连云港杜钟新奥神氨纶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鼎宇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杜钟新奥神氨纶有限公司,诸暨市鼎宇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杜钟新奥神氨纶有限公司,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8号。被执行人:诸暨市鼎宇化纤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杨家楼村(后村85号)。本院在执行连云港杜钟新奥神氨纶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鼎宇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2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我院已查封,车辆未找到,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被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被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孙红岭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