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艳、刘燕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艳,刘燕,赵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财保17号申请人:刘艳,女,汉族,1971年7月6日生,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申请人:刘燕,女,汉族,1984年8月5日生,住罗平县。被申请人:赵能,男,汉族,1979年6月3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刘艳与被申请人刘燕、赵能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刘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刘燕、赵能价值440000元的财产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罗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731号房屋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刘燕、赵能价值440000元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费暂收人民币1200元,暂由申请人刘艳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