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贾建福与王敏、王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福,王敏,王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582号原告:贾建福,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蔡县,现住即墨市。被告:王敏,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浩,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福与被告王敏、王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