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海群、尚欧峰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群,尚欧峰,赵庆杰,孔令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海群,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在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捕前住沁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10月11日被安阳市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2年7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4月21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12月1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杨新娥,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尚欧峰,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在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捕前住沁阳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赵庆杰,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在所在地河南省沁阳市,住沁阳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孔令广,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住安徽省太和县,现住焦作市中站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海群、尚欧峰、赵庆杰犯盗窃罪、被告人孔令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毋乃彪、王卫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海群及其辩护人杨新娥、被告人尚欧峰、赵庆杰、孔令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2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郭海群与被告人尚欧峰预谋后由尚欧峰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二人窜至博爱县许良镇大新庄村北地田某的工厂内,将废弃的变压器内铜芯盗走。销赃给沁阳市东关村楚某的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1600元,各分得800元。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13700元。2、2016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郭海群、尚欧峰采取同样方式将焦作市瀚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弃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销赃给被告人孔令广在焦作市中站区北朱村附近的废品收购站,孔令广在明知是盗窃的铜芯,仍予以收购。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19280元。3、2016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郭海群、尚欧峰采取同样方式将博爱县柏山镇杨洞村西口王某的工厂内废弃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销赃给被告人孔令广的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2000元,各分得1000元。被告人孔令广明知是盗窃的铜芯,仍予以收购。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9000元。4、2016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郭海群、尚欧峰采取同样方式将博爱县月山火车站西边刘某的月西陶土厂附近的两台废弃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销赃后获得赃款3000元,各分得1500元。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台变压器总价值7600元。5、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郭海群、尚欧峰采取同样方式将博爱县月山镇九府庄村六邦公司北边赵某的石料厂房顶上废弃变压器内铜芯盗走。销赃后获得赃款2000元,各分得1000元。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4900元。6、2016年1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尚欧峰、赵庆杰预谋后由尚欧峰驾驶面包车二人将博爱县鸿昌办事处下期城村15号台区废弃的变压器(博爱县电业局农电管理总站所有)内铜芯盗走。被告人尚欧峰销赃后获得赃款1500元。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6200元。以上,被告人尚欧峰共参与盗窃6次,总价值60680元;被告人郭海群共参与盗窃5次,总价值54480元;被告人赵庆杰共参与盗窃1次,价值6200元;被告人孔令广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次,价值28280元。案发后,被告人尚欧峰协助抓获同案犯郭海群、赵庆杰;被告人赵庆杰退赔博爱县电业局农电管理总站6200元;被告人孔令广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其中退赔王某9000元,退赔毕某(系焦作市瀚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190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庆杰主动交纳罚金3000元,被告人孔令广主动交纳罚金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海群及其辩护人杨新娥、尚欧峰、赵庆杰、孔令广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搜查笔录以及扣押的作案工具钢丝钳、活扳、扳手、套扳、豫H×××××面包车的清单、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抓获证明、办案说明、收条、视频截图及书面说明;证人楚某、郭某的证言;被害人田某、毕某、王某、刘某、赵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海群、尚欧峰、赵庆杰、孔令广的供述与辩解;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照片、辨认笔录以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海群、尚欧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赵庆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孔令广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海群、尚欧峰、赵庆杰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孔令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本案中第一至五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郭海群、尚欧峰系共同犯罪;第六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尚欧峰、赵庆杰系共同犯罪。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海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欧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庆杰、被告人孔令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郭海群、赵庆杰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尚欧峰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孔令广进行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海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郭海群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尚欧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尚欧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庆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罚金被告人赵庆杰已交纳)。四、被告人孔令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2000元。(罚金被告人孔令广已交纳7000元,下余罚金5000元限被告人孔令广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对被告人郭海群非法所得4300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尚欧峰非法所得5800元,予以追缴。六、对博爱县公安局扣押的套扳一个、活扳一个、扳手一个、钢丝钳一个,以及豫H×××××号面包车一辆,由扣押机关博爱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聂 荣审 判 员  杨维臣人民陪审员  张兵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