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某1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民初1521号原告:黄某1,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礼,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怡,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哲,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1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礼、被告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黄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直至黄某2能独立生活止(从判决离婚起到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黄某2,现年六岁。原、被告在未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未能培养起正常的夫妻感情,不能为营造一个幸福的家庭而共同努力。自结婚以来未见被告分文用于家庭,被告只顾自己玩乐、赌博,不关心女儿成长。原告好言相劝被告非但不听,反而大打出手。原告曾于去年起诉要求离婚,后为节省诉讼时间撤诉。现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的可能,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蒋某辩称,原、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相识,经过近一年的相处磨合,领取了结婚证,婚前经过充分了解,���情基础深厚,婚后育有一女,三口之家的生活非常和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也忠实履行妻子及母亲的义务,虽然最近偶有争吵,原告也有赌博及轻微家暴的相关情况,但被告仍然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原告所称的从2015年分居至今并不是事实。原告虽然现在居住在康和花园,但并不是一直分居的状态。在2016年、2017年原告均长时间与被告及女儿共同生活居住。综上,原、被告之间感情基础较好,偶尔矛盾也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进行解决,远远达不到离婚的程度,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女黄某2。因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6年9月12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其以节省诉讼时间为由,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苏1291民初1804号裁定书,准许其撤诉。现因关系不睦,原告再次诉至法院。本案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民事裁定书、出生证明等证据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原告主张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原告未能举证。从双方陈述看,原、被告虽有矛盾,但并无根本性冲突。由于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综合双方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状况等因素,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原、被告均应从家庭稳定角度及子女利益角度出发,正视自身不足,遇事加强沟通交流,努力消除隔���,互谅互让。如此,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为了稳定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促成双方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1与被告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a;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代理审判员 祝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