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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爱琴与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爱琴,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3行初33号原告金爱琴,女,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陶莎莎,浙江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阳市行政中心西楼。法定代表人张龙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文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园,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巍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阳市巍山镇工人路。法定代表人吴启晓,镇长。原告金爱琴不服被告东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爱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爱琴负担。审 判 长  刘燕燕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人民陪审员  王恬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英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