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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骆翎、李思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翎,李思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9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骆翎,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思宇,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颂匀,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木兰,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骆翎与上诉人李思宇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814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既已判决解除骆翎与李思宇的租赁合同关系,却以房屋尚未交接为由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未作处理,显属不当,导致相关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81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骆翎、上诉人李思宇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6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刘文珍审 判 员  柯艳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肖子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