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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继鑫与辉南县沈吉石棉瓦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鑫,辉南县沈吉石棉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李继鑫,男,住辽源市西安区。被执行人辉南县沈吉石棉瓦厂。申请执行人李继鑫与被执行人辉南县沈吉石棉瓦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继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