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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15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桑祥国、葛美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祥国,葛美芬,夏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1583号之二被执行人:桑祥国,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南,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葛美芬,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夏华强,男,194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申请执行人桑祥国与被执行人葛美芬、夏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桑祥国本金及利息共计5065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郭 勇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童宁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