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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金辉与王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辉,王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54号申请执行人:胡金辉,女性,1977年7月5日出生,住萝北县被执行人:王艳丽,女性,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萝北县;本院在执行胡金辉与王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黑04**民初103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陆 勇审判员  陈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