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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敬武与被申请人姜湘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敬武,姜湘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415号申请人:沈敬武,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申请人:姜湘昆,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沈敬武与被申请人姜湘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沈敬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姜湘昆所有的车牌号为湘F-F00**的保时捷车辆一台。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敬武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湘昆所��的车牌号为湘F·F00**的保时捷车辆一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放军人民陪审员  王永旺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