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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执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江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江惠珍,刘冬安,湖北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下称“农行新洲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衡州大道65号。负责人:廖朝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惠珍,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刘冬安,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湖北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15层16号。法定代表人:李玉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行新洲支行与被执行人江惠珍、刘冬安、湖北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江惠珍、刘冬安、湖北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惠珍、刘冬安偿还申请执行人农行新洲支行借款人民币135719.9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湖北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江惠珍、刘冬安负担案件受理费3014元,承担执行费19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江惠珍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半岛华庭4栋1单元1层4号房产(合同备案号:新1203007**),但暂不宜处置。本院在银行、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惠珍、刘冬安、湖北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农行新洲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江惠珍、刘冬安、湖北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为督促被执行人江惠珍、刘冬安、湖北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积极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惠珍、刘冬安、湖北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