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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康树华与薛芳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树华,薛芳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643号原告:康树华,男,1980年4月16日,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芳,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芳龙,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代表人:陈同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慧,女,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树华与被告薛芳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树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计1281元,由原告康树华负担。审判员  韩受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宿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