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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辖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吴玉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吴玉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辖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开发区会仙二路北侧国际商贸城商务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郑大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玉考,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上诉人山东圣泰建设有限公不服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1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155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1.一审法院作出裁判文书时间在本案起诉立案之前,违法办案。2.本案系货款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上诉人的注册地和经营场所均在邹平县,应由邹平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吴玉考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据原审原告所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多次到被上诉人吴玉考经营的马山子镇蓬勃五金店购买五金材料,该五金店位于北海经济开发区,即合同履行地为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境内,该区属于无棣县人民法院辖区,故无棣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一审立案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作出裁定时间为同年5月15日,不存在作出裁定时间早于立案时间的问题。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乃群审判员  张发荣审判员  刘超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