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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晋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晋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晋福,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负责人:杨建军。上诉人谢晋福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谢晋福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及长期居住地位于英德市。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清远市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涉《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乙方为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方协议选择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