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立霞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霞,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767号原告:刘立霞。被告: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霞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霞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立霞负担。审 判 长 宋子阳人民陪审员 易德兰人民陪审员 曾友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