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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某1与赤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赤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306号原告:李某1,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李某2,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赤峰市。系原告李某1堂兄。被告:��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苏木。法定代表人:蔚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冼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范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赤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张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陈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