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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卫威与天津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威,天津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040号原告:卫威,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天津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士英路交口东北侧宁发阳光花园13-1门。法定代表人:徐立祥,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骥原,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雪,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卫威与被告天津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卫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威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骞书 记 员 刘玲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