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陀佛与张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陀佛,张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739号原告:张陀佛,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张辉坤,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张陀佛与被告张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陀佛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张辉坤已经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张陀佛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陀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陀佛负担。审 判 员 洪春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