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7470范安保与王康、李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安保,王康,李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470号原告范安保。委托代理人徐扬,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康。被告李倩。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安保诉被告王康、李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安保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安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范安保负担。审判员 康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宇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