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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7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永浩与渝北区优备拉电子商务服务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浩,渝北区优备拉电子商务服务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677号原告:马永浩,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渝北区优备拉电子商务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银桦路125号圣地阳光5幢10-4。经营者:周颖霖。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浩诉被告渝北区优备拉电子商务服务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永浩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