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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崔炳根、池英玉与肖长河、龙井市三合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炳根,池英玉,肖长河,龙井市三合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5民初513号原告:崔炳根,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代理人:朴明华,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池英玉,女,1959年10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代理人:朴明华,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长河,男,1968年7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代理人:隋芙红,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龙井市三合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法定代表人:许春根,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金镐哲,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原告崔炳根、池英玉与被告肖长河、第三人龙井市三合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英玉及崔炳根的委托代理人朴明华、被告肖长河及其委托代理人隋芙红、第三人龙井市三合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金镐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炳根、池英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崔炳根与肖长河于2016年1月8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无效;2.肖长河向崔炳根、池英玉返回7.5亩开荒地;3.肖长河返还不当得利1.2万元(肖长河将诉争开荒地流转给他人获得2016年至2020年的土地流转费用)。事实与理由:诉争开荒地系龙井市三合村妇女小组于1999年开荒所得,面积为7.5亩。诉争土地一直由我家庭承包耕种,并在2003年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了承包土地台账。2016年1月8日,肖长河与崔炳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将我家庭承包的7.5亩开荒地交还给龙井市三合村四小组。该协议是崔炳根受胁迫签订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肖长河未取得龙井市三合村四小组村民的授权,无权代表四小组收回土地;该协议也未得到四小组村民的同意,未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程序不合法,故该调解协议应为无效协议。村小组收回土地后,肖长河开始耕种诉争地,应予以返还。肖长河从小组承包诉争地后,将诉争地流转给他人,获得流转费用为1.2万元,为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肖长河辩称:诉争土地系龙井市三合村四小组妇女小组开荒所得,所有权属于三合村四小组所有(原清水村一队)。2008年,崔炳根、池英玉在未征得村小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耕种诉争土地至2015年,期间小组多次要求其返还土地未果。2016年1月8日,经村小组讨论决定收回诉争土地,并派肖长河代表小组与崔炳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在司法所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胁迫行为,为合法有效协议。村小组收回土地后将诉争土地发包给我,不存在我获得不当得利的事实,故应驳回崔炳根、池英玉的诉讼请求。龙井市三合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述称,诉争土地应为三合村四小组所有,多年来诉争土地的具体承包情况均由村小组决定,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的具体情况不清楚。诉争土地现由肖长河耕种。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崔炳根、池英玉为夫妻关系,二人系龙井市三合镇三合村四小组村民。1999年,三合村四小组的妇女小组在三合村南侧开荒土地7亩,即本案诉争土地。后诉争土地的承包台账被登记至崔炳根名下。崔炳根、池英玉自2008年开始耕种诉争土地,将诉争土地面积拓展至7.5亩。因诉争土地系村小组开荒所得,村小组一直与崔炳根协商收回诉争土地。2016年1月8日,村小组指派肖长河作为代表与崔炳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崔炳根自2016年起自愿向村小组交回诉争土地。该协议书系在龙井市三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下制作,人民调解员为吴成镐。四小组收回诉争土地后,将诉争土地以0.3万元的价格发包给肖长河,承包期至2020年。现诉争土地由肖长河耕种。另查,崔炳根于2016年2月至韩国将交回诉争土地的情况告知池英玉;崔炳根、池英玉家庭承包人数为四人,其两名子女均不在龙井市三合村居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民调解协议书、承包土地台账、结婚证、户口本、合同书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本案中,崔炳根、池英玉作为诉争土地的承包方其家庭成员均不在龙井市三合村内居住,其已有稳定的非农业收入,故其交回承包地具备客观条件;崔炳根作为家庭承包代表其在人民调解协议上签字的行为体现了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主观意思表示。肖长河作为龙井市三合村四小组代表与崔炳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的行为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且龙井市三合村四小组对其代理行为未提出过异议,故肖长河代表村小组与崔炳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崔炳根、池英玉提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返还土地及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承包方交回承包地的程序要件为书面形式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即为书面形式;提前半年通知的目的是为了发包方安排土地的合理使用,村小组收回诉争土地后即将土地进行了发包,诉争土地的收回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故对崔炳根、池英玉提出村小组收回诉争土地程序不合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崔炳根、池英玉提出受胁迫在人民调解协议上签字,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但未提出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炳根、池英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炳根、池英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季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