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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5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於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於娜,楼全岳,胡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5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50号。负责人洪哲峰,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泽昀、王世杰,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於娜,女,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被执行人楼全岳,男,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胡素花,女,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浦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於娜、楼全岳、胡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7)浙0903执52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楼全岳名下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2幢702室房地产(权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舟山市普陀区国用2001字第2-172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楼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