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金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金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2民初116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20层。主要负责人:于永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积诚,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金琪,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被告金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积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97013.53元,各项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于2007年3月27日开户,卡号为51×××82,账户号为52×××06。截至2017年2月10日累计欠款本息97013.53元未给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金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表所附《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由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持卡人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10%,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持卡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5?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1元;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收费为30元。本合约所依据的《中信银行中信信用卡章程》、《中信银行中信双币种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被告,修改后的条款对双方均由约束力。原告经审核,向被告发放卡号为51×××82的信用卡。截至2016年12月2日,该信用卡产生贷款本金60429.89元、零售利息13545.53元、滞纳金23038.11元。本院认为,被告就申请办理信用卡所填写的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为被告办理了信用卡,被告激活卡片后持卡消费产生的欠款本金应由其承担。因此,被告应当偿还欠款本金60429.89元。被告未按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构成违约,应按约支付利息。对于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同时承担利息、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因被告的违约,原告的损失主要是欠款本金和利息损失,原告的该损失可以通过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的方式得到赔偿。原告再主张被告支付滞纳金明显高于其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欠款本金60429.89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2月2日利息13545.53元,自2016年12月3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8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李坤审判员 赵斐审判员 丁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