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张宝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981号原告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玉兰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蒋玉英,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得才、董龙,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男,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