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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玉平与张玉芝民间借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平,张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109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平,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生,住夏津县城区城栾路178号内7号。被执行人:张玉芝,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生,住夏津县城区高庄街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平与被执行人张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孙玉平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