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2执2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尹爱文、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爱文,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侯和用,山东大海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华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莒县聚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昶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翟文收,山东橙功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马现东,于维坤,杨会明,刘贵芳,于世英,侯和山,袁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2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爱文。被执行人: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和用。被执行人:山东大海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莒县华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莒县聚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昶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翟文收。被执行人:山东橙功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现东。被执行人:于维坤。被执行人:杨会明。被执行人:刘贵芳。被执行人:于世英。被执行人:侯和山。被执行人:袁青松。申请执行人尹爱文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侯和用、山东大海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华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莒县聚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昶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翟文收、山东橙功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马现东、于维坤、杨会明、刘贵芳、于世英、侯和山、袁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由莒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尹爱文申请,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莒民初字第420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侯和用、山东大海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华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莒县聚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翟文收、山东橙功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刘贵芳、侯和山、等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现该案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东港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1102执2106号。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莒县华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莒县支行名下美元账号23×××55存款2880795.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费XX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兴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