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1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与马军、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马军,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89号-4。代表人:张艳,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斌,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志坚,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军,男,回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张敏,女,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与马军、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苏0104民初112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军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明发滨江新城x室不动产、x幢207室及213室不动产。经查,马军于2012年10月9日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明发滨江新城x幢207室及213室租赁给明胜(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期期限为五年;马军于2013年7月31日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明发滨江新城x室租赁给明胜(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期期限为五年。上述租赁合同签订于本院查封之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之条规定,裁定如下:带租赁拍卖被执行人马军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明发滨江新城x室不动产、x幢207室及213室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策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邹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瀚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