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永福、罗俊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永福,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俊金,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华,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进福,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上诉人叶永福因与被上诉人罗俊金、原审被告林进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人叶永福在一审审理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上诉人叶永福拒绝签收。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永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永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上诉人叶永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良志代理审判员 张阿娇代理审判员 谢建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