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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师某某诉被告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安才,师安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694号原告:师安才,男,汉族。被告:师安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与被告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师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聪玲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耿小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