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刑初7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7月5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少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鸡东02385号豪爵125两轮摩托车,沿东海煤矿向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冯大鲜肉熟食店门前处时,与对向驶来刘某某驾驶的黑GXXX**大运125两轮摩托车相撞。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62mg/100ml。案发后,马某某在鸡东县东海煤矿医院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协议书及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人刘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材料;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鸡东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马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盖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媛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