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莫凤英与聂勋文、陈碧霞、陈宇航、公丕骏、黄平、公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凤英,聂勋文,陈碧霞,陈宇航,公丕骏,黄平,公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1332号原告:莫凤英,女,汉族,1942年3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勋文,女,汉族,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陈碧霞,女,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陈宇航,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公丕骏,男,汉族,1990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黄平,男,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公小平,男,汉族,1956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凤英与被告聂勋文、陈碧霞、陈宇航、公丕骏、黄平、公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凤英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果人民陪审员 段 曦人民陪审员 张晋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承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