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执保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通化市城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吉庆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通化市城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432号之一申请人: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江南千叶湖小区。法定代表人:高以峥,主任。被申请人:通化市城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新风路37号。法定代表人:崔吉庆,总经理。被申请人:崔吉庆,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新风路**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被申请人通化市城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吉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价值8,000,000.00元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的二被申请人位于华兴商厦1-7-6号(46.82㎡)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限为三年。财产保全行为已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国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