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李昌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李昌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523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负责人:刘益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新立,辽宁诺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璇,辽宁诺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昌珅,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李昌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