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3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戴圣男与裴水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圣,裴水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543号原告:戴圣男,女,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组自治县。被告:裴水连,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圣男诉被告裴水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圣男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圣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圣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圣男负担。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木建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