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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惠飞与陈涛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飞,陈涛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090号原告:惠飞,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美玲,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涛涛,男,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史敏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惠飞与被告陈涛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惠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飞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其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惠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青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