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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文武与袁贤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武,袁贤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2079号原告:徐文武,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袁贤张,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武为与被告袁贤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文武负担。审 判 长  陈 昊人民陪审员  罗雄飞人民陪审员  王俊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苏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