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文武与袁贤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武,袁贤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2079号原告:徐文武,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袁贤张,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武为与被告袁贤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文武负担。审 判 长 陈 昊人民陪审员 罗雄飞人民陪审员 王俊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苏苏 来源:百度搜索“”